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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21.06.01

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學會對採檢之聲明書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師(職護)與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雖都同為是醫事人員,但執業環境與工作性質皆不同,我們執行之業務主要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執行勞工健康保護/健康管理/健康促進/緊急救護/職業傷病預防之健康服務工作,執行採檢與施打疫苗皆屬於醫療行為,職護在職場非在醫師指示下,是不能從事醫療行為之工作,否則就有違反醫療法與護理人員法之規定。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一、採檢: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但事業單位非醫療機構,誰負有監督與後果承擔之責任?又員工非病人是可以拒絕採檢的,不能把所有工作、計畫與責任都交由給職護承攬。

    CDC代表在跨部會會議中也有說明快篩採檢者僅限有接受過訓練的醫師、護理人員及醫檢師,因涉及採檢結果敏感度低、採檢地點、採檢量能、後續通報及處置等問題,故不建議企業普篩,因此建議由竹科先行試辦,其辦理方式為竹科管理局與新竹市政府合作,於竹科設置一篩檢站,園區內事業單位高風險者預約前往篩檢,尚非每一事業單位自行於廠區辦理。

    企業界高度關注何時可以開始自行採購新冠肺炎的快篩試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5/27日表示,經過跨部會討論,將由經濟部提出方案,由指揮中心審查。但目前相關指引未公布,有些事業單位與某縣市衛生局並未聽取指揮中心建議,就要求職護要配合執行此項採檢與施打疫苗之工作。有職護反應給學會,不配合公司採檢工作都被公司貼上「配合度差」之標籤,還有人受到處置及解雇之情事。300人以下之特約職護也面臨要配合此項之工作,不配合者,將解除合約,因此已有不少職護陸續提出辭職之情形。

    雖然同島一命,不論是醫療機構或事業單位護理人員我們的工作量能與負荷已經過重了,但我們還是會堅守自己崗位與角色執行我們照顧勞工之使命, 但必須要提醒政府的是,學理上篩檢是用來做高危險群,盛行率低的族群驗起來幾乎都是偽陽性,但也要擔心有偽陰性之問題。不知企業是否有思考與評估過快篩出來後有偽陽性勞工,是否會造成後續環境消毒、工廠停工、人員隔離與健康管理,及公司營運等風險問題嗎?因此不建議企業交由職護執行快篩採檢之工作!

    另外也請中央對於職護也要比照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一樣,若真需要職護協助的話,也要考量勞動權益及徵求職護同意下執行,秉持公平、公正、合理之方式照顧與協助。我們可以協助企業做好防疫工作與保護員工,不一定非要去做採檢工作。因為多數事業單位不比醫療機構能提供完善安全保護措施及採檢環境,職護若執行採檢工作,除考量能否能達到採檢效能與準確外,也可能使自己與員工因群聚而暴露不確定之染疫風險。故請政府有關部門對於此項工作應慎思謹行。

 

                                                                           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學會王紫庭理事長 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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